1、解析: 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应在地方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所在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或直接向地方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3、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2、据报道,近日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今年率先对火电、钢铁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覆盖占污染物排放量80%的行业。
3、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4、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
1、解析: 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应在地方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所在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或直接向地方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3、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4、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排污单位只分:重点排污单位、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更新时限要求做了强制性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
2、(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3、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的法规依据 本条第一款规定排污申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5、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结论: 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综合考虑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