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筑返李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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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进行的验证工程建设符合开工要求的后法定程序,该证是申办开工的必备文件。在市建委办理报建证后,开发商可在市建筑有形市场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劳保统筹等手续后,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
一、概述
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进行的验证工程建设符合开工要求的最后法定程序,该证是申办开工的必备文件。在市建委办理报建证后,开发商可在市建筑有形市场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劳保统筹等手续后,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实施程序
(一)项目报建
1.承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2.申报资料:①发改委批准的当年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②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定点红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③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办程序:①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建申请表,根据投资计划填写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②持投资计划及申请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
4.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报建证》工本费:10元。
(二)建筑市场需办理的手续
1.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
(1)承办部门:招标代理公司或开发商、市招标办(监督职责)
(2)申报资料:①计委计划批文;②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定点红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报建证;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侍绝书》、《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⑦从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经济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资格,持有有关证明、证件。
(3)申办程序: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招标办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及招标文件;发布建筑工程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招标单位预审投标单位资格并优选投标单位;确定评标和定标方法;向投标单位发放标书;确定评标组织;投标单位投递标书;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取得中标通知书;签订、审查鉴证合同;核定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分别办理注册登记施工队伍、审查其他事项;集中收缴有关规费;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市招标办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招标情况说明、开发商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的原始记录、中标通知书。
(4)办结时限:①审查招标单位资格、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在三日内完成;②评标、定标,一般工程在三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在七日内完成,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③审查合同,在收到送审文本后三日内完成。
(5)收费标准:招标完成后,应缴纳下列费用:工程招标管理费,中标价的0.55‰;招标公证费,2000元/中标单位。
(6)应注意的事项:如开发商自行招标,需提前向招标办申请,经该办同意后方可实施。携埋
2.造价、劳保、质量监督、交易信息手续
造价、劳保、质量监督、交易信息手续在建筑有形市场仅须交纳费用即可。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其标准分别为:
(1)质量监督费1.4‰
(2)造价管理费0.9‰
(3)交易信息费0.6‰
以上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建筑面积*收费基数。
(5)劳保统筹费该费用由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收取,收费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内的须一次缴清,3000万元以上首次须缴付50%以上,分期缓交不超过两次。
(三)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1.承办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2.申报资料:①报建证;②计委立项批文;③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④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⑤质监委托书;⑥监理合同鉴证;⑦施工单位安全报监书;⑧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⑦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卡;⑧施工许老隐姿可申请表。
3.申办程序:①开发商领取、填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工程质量责任卡》、《质监委托书》;②将上述三表连同其它申报资料送建筑有形市场市建委窗口办理审批手续;③交纳墙体材料节能费和散装水泥保证金后,领取施工许可证。
4.办结时限:自收到申办资料,并缴纳墙体材料节能费和散装水泥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收费标准:在此阶段,需交纳墙体材料节能费,10元/平方米;散装水泥保证金2.5元/吨。
6.应注意的事项:①施工许可证实行一个单项建设工程,实行一份施工许可制度;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由开发商保存,副本由施工企业保存,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7.注意事项:
1.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3.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5.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6.建设资金证明;
7.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携模缺: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
(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五)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金建设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意见书。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法规对其到位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监督通知书等材料。
(八)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以及玻璃幕墙等特种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行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工程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玻璃幕墙等特种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码冲准后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辩辩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七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印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共12位数字,前4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市、县的代码,5至8位为发证年月,后4位为发证顺序号。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并处理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颤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军用房屋建筑《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兄胡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茄尘睁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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