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2、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源斗
3、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4、(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雹野磨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5、(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7、(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8、(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9、(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10、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脊慧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稿桐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键铅坦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激搜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宽晌厅)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谨隐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慎隐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专项文件。
(三)产权转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主持下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转让机构签发《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成交双方凭《转让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公物处置及其他物品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六条 公物处置拍卖程序: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公物的,由公物处置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和填报《公物处置审批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处置罚没、无主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单位,还应填报《济南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清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经批准处置的公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底价。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作为公物处置和拍卖的底价。对一些价值较小的公物,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价值,作为处置的底价。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物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物拍卖委托书》与公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拍卖程序、佣金比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衫肢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饥慧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或凯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转让方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具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禁止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协议转让: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第十三条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指导目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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