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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2016-04-07 1:24:38 行业资讯 浏览:55次


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汽车驾驶证扣分的清零时间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清零一次。根据我国《机动孝消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明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2、法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5、【温馨提示】

6、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御前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7、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镇慎清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1、每年的初次领证时间进行清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以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驾照的记分周期,该记分周橡竖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梁辩大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为一个积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3、交罚款的数据一般都不是实时的同步到交管系统,因此很可能是交管系统这边显示还是罚款未缴纳。而根据规定:(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灶兆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2)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自动清零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如兄为12分从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以此类推。驾驶证的清零时间枯橡陪为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系统每年在发证日期自动清零。从驾驶证“首证日”开始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以此类推。2.如果驾驶证第一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5月X日那么驾驶证记分期间为:2010年5月X日0时至2011年5月X日24时。3.违规记分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录的分数低于12分记分系统将从下一个记分周期起自动清除上一个记分周期(缴纳罚款后)记录的分数;4.如果已经考了12分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的车没蠢辆管理所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的车辆管理所参加学习考科目1(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考12分的附加驾驶科目第三次后测)然后就可以清分了。否则你的驾照不能正常使用。

新交规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根据2017年10月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算起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缴纳的,记分会清零;达到12分的要参加科目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记分才会清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旁游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启纳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受理悄启没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适用于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