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pink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是怎样的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清销轮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一)集体土地所答信有权;
3、(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4、(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5、(四)耕地、林地斗判、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7、(六)宅基地使用权;
8、(七)海域使用权;
9、(八)地役权;
10、(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分析: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动”的。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对于规范房产交易有很大的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液姿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闹数绝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毕仔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分析:1、首要作用在于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2、买房办手续更加便捷。普通百姓买房将不必再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假如证件腊兆裂遗失要补办,就不必像以前一样自己去登报声明,而是登记轮闭机构免费提供刊发,并在15个工作日后补发。3、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4、交易更安全。进行统一登记后,信息可依法公开查询,以保障交易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猜弊费情况。
法律主观:
实行不动产统轮轮一登记的原因:实行统一登记的话可以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还可以规范登记行为,同时还可以方便群众申请登记,这样就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以后,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企业还有群众就不需要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仿御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备桐岩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改庆掘律分析: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核核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差键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到一个部门。以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的土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登记的房屋、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登记的林地等不动产,将统一到国土资源部登记,并实现全国信息联网。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采访时称,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加上筹备开征的房产税,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个人持有房产信息透明后,如果持有者不处置超出标准套数的房产,将会交税;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超出标准后,则需要说明房产的来历。
不动产统一登记滚裂祥制度在提出之后便获得了颇多的支持之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又要警惕哪些问题呢?
先行经验:住房信息联网
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并非新鲜词汇。2012年6月,住建部初步完成“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完成了和60余个大中型城市及房地产热点城市的联网工作,并形成了统一的数据库。
2013年2月,住建部下发通知,要求与住建部联网的城市在2013年6月份达到500个。但是,到了2013年7月,实现500个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的目标并未实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评价:“房产信息联网技术上没有问题。信息成为各种各样的孤岛,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有些部门和地方顾及相关利益,存在故意控制的冲动。”
2013年3月28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提出,信息联网的发起者有所变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3年11月20日,不动产登记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变为国土部牵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住房信息全国联网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住房信息全国联网所遇到的困难,包括技术困难与相关地方部门的阻力,都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经验。
前期准备:不动产统一登记,钱从哪里来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除了技术困难与遭遇阻力,住房信息联网也遭遇了资金支持问题。“数据联网的钱是地方政府给,还是中央政府给,这个问题好像从来没有被提出过。”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推进住房信息联网,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据早些时候河北某地级市住建系统官员所说,“地方政府没有动力与住建部进行联网,而住建部在使用推进联网的资金时,也要经过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批复,500个城市联网资金量不小。”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三地,是第一批与住建部联网的重点城市。从江苏经验中,可以看出住房信息联网大致所需的资金量。
首先,需要完成房屋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历史数据的扫描录入。这一过程中包含着测量花费、登记人员报酬等费用。之后便开始市内信息对接。据《人民日报》报道,江苏省住房信息联网信息对接分为两种模式:“无锡模式”与“南京模式”。“无锡模式”是市区县统一操作平台,统一系统;“南京模式”是指市区县采用不同平台,但是要统一数据标准,最终进入市里的“汇总库”。数据的整合过程中,包含着购买平台的费用和培训人员的费用。
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钱紧”成了阻碍其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在这个问题也摆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面前。“这个数据库里的东西和那个数据库里的东西合在一起,这个过程中哪怕技术上面障碍很小,也是很需要钱的,”楼建波说。
政策执行中: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不动产登记的最初设计思路,是“信息化”和“可查询”。大搏在北京三里河的住建部机关内,住房信息统一管理查询平台在技术源虚上可以实现“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可查询此人名下的房产。
但以人查房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上表示,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注重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注重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财税金融改革需要。
在香港,“个人房产信息公开”并不是指任意一位公民都拥有查询另一位公民名下有多少不动产的资格,而是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根据房屋的具体地址或者地段,查出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我国《物权法》、住建部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国土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都对此做出了规定。能够查询的主体:一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法有权查询的公权力部门,二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得到权利人同意的人。
针对个人住房信息泄露,2013年2月,福建、江苏等地分别出台政策限制“以人查房”。但是这些限制政策引起了网民的不满。据新浪网2013年2月调查,逾8成网友对这些约束表示不满。原因在于,在可以“以人查房”的时候,查出了一系列房姐、房叔,“反腐”效果明显。
楼建波建议,公务员应该主动公开财产,但是公开查询需要有界线:“一个公务员,你有多少套房,价值多少,都应该主动公开,毕竟你是公务员。但是‘公开查询’和‘财产公开’是不能画等号的,如果‘公开查询’到了能查出某个公务员的住所具体地址,这就算侵犯个人隐私了。”
后续问题:需规范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在登记制度施行之后,仍然有后续问题需要解决。
在谈到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程啸表达了自己的隐忧:“大家现在欢呼登记统一了,却忘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后面——新的交易风险有可能会出现。”
“不动产登记”相当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之后不动产的交易如买卖、租赁、抵押,都将在登记体系里进行,新的交易行为会产生新的登记。这样的流程保证的是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程啸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然而不动产登记今后虽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但是各类不动产交易的监管依然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交易归国土部门,房屋的交易仍然由住建部门负责。也就是说,登记虽然统一了,但与交易分离,不同的交易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就会存在风险。
程啸认为风险首先存在于预售房交易过程中。以前,预售许可、合同备案以及预告登记都统一在住建部门进行。只有取得预售许可后才能预售,预售合同才能备案,并且在备案合同的基础上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这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一套完整的环节。然而,现在商品房预售与预告登记分开以后,如果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就会出现预售房并未获得房管部门的预售许可,但是却在登记部门顺利登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个问题是交易成本的增加。住建部制定《房屋登记办法》的管理规则是,“交易环节减少管理、降低成本,把登记搞好”。现在“登记职能被拿走以后,房管部门会不会要求所有的房屋交易都要去它那里审核,支付交易费后才能办理登记?这样一来,势必会提高了人们交易的成本。”程啸说,“据我所知,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门准备这样做了”。
对于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程啸给出了建议:“以后我们不光登记要统一,登记、交易都要统一,这样的全流程,就不会出问题。所以现在有一个《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后还应该有一个《不动产交易条例》或《房地产交易条例》。目前我们并没有专门规范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目前各种形态的不动产、不动产交易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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